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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創(鄭州)律師事務所 關于鄭州萬特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度股東大會的 法律意見書

    發布日期:2022/4/27 9: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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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創(鄭州)律師事務所

    關于鄭州萬特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度股東大會的

    法律意見書



    致:鄭州萬特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創(鄭州)律師事務所受鄭州萬特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委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章及《鄭州萬特電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鄭州萬特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制度》(以下簡稱《股東大會議制度》)的有關規定,就公司2021年年度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有關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本法律意見書僅就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會議表決程序是否符合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以及表決結果是否合法有效發表意見,并不對本次股東大會所審議的議案內容以及該等議案所表述的相關事實或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或合法性發表意見。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之目的,本所律師審查了公司提供的有關本次股東大會的文件,同時聽取了公司就有關事實的陳述和說明,列席了本次股東大會。公司承諾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陳述和說明是完整、真實和有效的,無任何隱瞞、疏漏之處。

          本所律師依據《證券法》、《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和《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等規定及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以前已經發生或者存在的事實,嚴格履行了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保證本法律意見所認定的事實真實、準確、完整,所發表的結論性意見合法、準確,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見證本次股東大會相關事項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經本所書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將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一、 關于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

          根據公司董事會于2022年3月31日公告的《鄭州萬特電氣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決議公告》及《鄭州萬特電氣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2021年年度股東大會的通知》(以下簡稱《會議通知》),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董事會召集,并就此做出決議。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制度》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

          (二)本次股東大會的通知與提案

          根據《會議通知》,公司董事會已就召開本次股東大會提前20日以公告方式向全體股東發出通知?!稌h通知》的內容包括會議時間、地點、方式、召集人、會議審議議題、股權登記日以及會議出席對象、登記方法等內容,其中,股權登記日與會議召開日期之間間隔不超過7個工作日。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通知和提案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制度》、《公司章程》的規定。

          (三)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

          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投票的方式。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于2022年4月20日上午10:00在公司會議室召開。本次股東大會召開的實際時間、地點以及方式與《會議通知》中所告知的時間、地點及方式一致。本次股東大會由董生懷先生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綜上,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合法、有效。

    二、 關于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和召集人資格

          (一)出席會議人員情況

          根據本所律師的核查,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或股東代表、股東代理人(以下統稱“股東”)共計13名,代表公司有表決權股份45,423,998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75.37%。

          根據本所律師的核查,上述股東有權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且親自或委托代表人出席了本次股東大會。

          根據本所律師的核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出席了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

          綜上,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及本次股東大會召集人的資格符合《股東大會制度》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三、 關于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與表決結果

    (一)根據本所律師見證,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出席會議的股東就列入本次股東大會議事日程的提案進行了表決。股東大會對提案進行表決時,由股東代表與監事共同負責計票和監票。

    (二)經本所律師審查 ,本次股東大會實際審議的事項與公司董事會在《會議通知》中所公告的議案一致,并未出現會議審議過程中對議案進行修改的情形,符合《股東大會制度》的有關規定。

    (三)根據本所律師的審查,現場會議履行了全部議程并以書面方式進行表決,該表決方式符合《股東大會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四)根據股東代表和監事對表決結果所做的清點,并經本所律師的審查,本次股東大會通過如下議案:

    1、審議通過《2021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

    2、審議通過《2021年度監事會工作報告》

    3、審議通過《2021年度財務決算報告》

    4、審議通過《2022年度財務預算報告》

    5、審議通過《2021年年度報告及年度報告摘要》

    6、審議通過《2021年年度權益分派預案》

    7、審議通過《關于預計2022年日常性關聯交易的議案》

    8、審議《關于使用自有閑置資金購買理財產品及國債逆回購產品的議案》

    9、審議《鄭州萬特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制度》

    10、審議《鄭州萬特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制度》

    11、審議《鄭州萬特電氣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制度》

    12、審議《鄭州萬特電氣股份有限公司關聯交易管理制度》

    13、審議《鄭州萬特電氣股份有限公司對外投資管理制度》

    14、審議《鄭州萬特電氣股份有限公司對外擔保管理制度》

    15、審議《鄭州萬特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制度》

    16、審議《鄭州萬特電氣股份有限公司利潤分配管理制度》

    17、審議《鄭州萬特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承諾管理制度》

      據此,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所審議議案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結論意見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資格和召集人資格,以及表決程序事項,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規則》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東大會制度》的規定,由此做出的股東大會決議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見書隨本次股東大會決議按有關規定予以公告。

                   (此后無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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